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9-02-26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保障河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的管理,根据国家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遴选,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我省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省级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坚持统一规划、分批建设、示范引领、资源共享的原则,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并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和地方、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遴选。

  第五条申请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

  (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

  (三)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

  (五)围绕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确定的14大领域和12个现代服务业领域,每个基地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才,并逐年提高培训能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期分批进行申报及确认。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如实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一式四份,备齐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央在冀企(事)业单位申报时,由本单位审核后,直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确认。

  第七条经确认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颁发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基地建设管理政策、规章和规划,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

  第九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共建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十条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省级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利用省外、境外的优质资源,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个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鼓励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十四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逐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和业务骨干,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六条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五章基地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管理单位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制定扶持发展政策,委托开展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资助相关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评价、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重点对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进行审查审计,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年度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安排年度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项目时,向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予以重点倾斜,提升基地品牌,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我省直接获批建立的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可享受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基地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地的经费投入,在政策制定、项目分配、资源整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各级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基地内部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情况,可按有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鼓励全省各类专家参与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专家、纳入重大人才工程、参与专家休假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各市、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以下简称高研班)工作,提高高研班的质量、效益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的办法》(人社厅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研班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汇聚高层次人才研究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发挥示范性作用。

  第三条举办高研班的目的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升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本领。

  第二章教学工作

  第四条高研班学员以在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并吸收一定数量的在学术上有造诣、在实际工作中有成果的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参加。每期高研班学员人数一般安排在50人左右。

  第五条高研班研修课题要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人才优势等条件,围绕业务技术工作中需要总结、尚待解决、急需研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确定。

  第六条高研班办学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讲座、自学、研讨、交流、参观、考察、咨询等多种方式,集中或分阶段进行。每期时间一般不少于36学时。

  第七条高研班要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大学术技术影响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师。选编或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教材或资料供学员参考。

  第八条高研班要针对研修的中心问题深入研讨,撰写集体论文、咨询建议或专题报告,为解决重要业务技术问题,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起到工作指导和决策咨询作用。

  第九条学员研修期间,要结合研修内容和业务工作,完成研修论文,作为考核学员研修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高研班结业时,主办单位要对高研班质量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选题是否有针对性,组织管理是否科学合理,研修形成的论文、咨询建议、专题报告等研修成果学术价值或实际效益如何等。

  第十一条高研班结业后,主办单位要对高研班研修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情况进行问效跟踪,对收集和反馈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高高研班的经济、社会和人才智力效益。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高研班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高研班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三条高研班按国家级高研班、省级高研班和市、部门级高研班,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级高研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市和部门单位承办。各市、各部门单位每年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题意见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筛选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省级高研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各市、各部门单位主办。各市、各部门单位每年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题意见申报,经批准后列入省级高研班计划。

  第十六条市、部门级高研班由各市和部门单位举办。各市、各部门单位根据省高研班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本地、本部门单位高研班工作情况和总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作并统一编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高研班结业登记表和学员考核结果颁发。

  第十九条省级高研班结业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并统一编号。主办单位根据高研班实施文件、结业登记表和学员考核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共同颁发。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研班研修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由所在单位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高研班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投入机制。其中,政府经费主要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各市、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企事业单位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并可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政策提取经费用于高研班。有条件的市、部门单位可建立专项经费用于高研班。

  第二十二条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