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图)

上传时间:2019-02-26 信息来源:

  长城新媒体11月30日讯(记者 李全 王潇 田梦)30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解读《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闻发布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对《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处长张永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教育处处长李广平共同回答媒体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方竹学主持,实录如下: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

  近日,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并于2017年12月1日,也就是明天起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同志,为大家解读《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介绍其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框架内容;同时我们还邀请到继续教育方面的两位专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处长张永平同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培训教育处处长李广平同志,他们将共同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答复。

  首先,请赵厅长进行发布。

  新闻界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民生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已经第1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发布会的议程安排,下面,就《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以及相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作一简要介绍。

  一、《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201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也是许勤省长到河北工作后制定的第一个省长令,同时也是2015年9月国家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受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和许勤省长高度评价。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党的十九大更加明确要求: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指出: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省委、省政府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中要求: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才要主动接受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按规定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二是继续教育事业在落实国家新发展理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中央制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揭示了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知识经济时代,学校的一次性教育根本无法满足科学知识和技术对个体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的要求,我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站在生产、科研第一线,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践者和引领者,要实现这一重任,必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使自己的能力水平不仅要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还要通过自己的奋斗推动时代发展和新发展理念的实现。三是我省1999年制定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长令(〔1999〕第11号)已实施18年,许多条款特别是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学时要求、公共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暂行规定》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修订提高。

  二、《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框架内容

  这次《继续教育规定》修订出台,在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方面都有较大变动,比原《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编制体例和现实性要求等方面更加丰富,更加符合时代要求。

  新出台的《继续教育规定》共分五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

  第一章

  《总则》部分,对继续教育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进行了明确界定。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新《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等新变化,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负担范围作了界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部分,对继续教育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组织管理进行了新的界定。新《规定》根据政府立法要求,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的保护,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阐释。

  第三章

  服务保障部分,对继续教育管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从保障公平、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统计制度、教学评估、证书管理和公益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利与义务均等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等继续教育参与各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部分,主要明确新旧规定的废立和时间节点。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赵厅长的的权威解读。下面的时间,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一、河北日报:刚才您提到我省今年出台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在1999年制定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的,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出台的《规定》有哪些政策亮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教育处处长李广平

  本次修订《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国家人社部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蓝本,以广东等地为参考。

  新《规定》共五章31条,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对继续教育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明确: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遵循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保证质量;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规定》对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作了重新界定。将《暂行规定》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的条文,按国家部门职能最新调整要求,修改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每年56学时调整为每年90学时。根据中央和时代发展最新要求,在继续教育服务保障方面增加了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人才培养、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建设等内容。服务保障一章全部为新增内容,也是本次修订工作的最大亮点之一。根据国际、国内继续教育方式和方法的快速变化,在继续教育方式上增加了:鼓励施教机构利用慕课、微课、信息技术和全息技术等现代化的授课模式和技术手段,开展远程继续教育。这也是我省《规定》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是与国家《规定》和全国其他省市继续教育地方法规的最大区别。扩大了继续教育的涵盖范围。《规定》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首次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纳入继续教育涵盖范围之内。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经费的解决途径: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新增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加大了对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鼓励措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二、河北电台: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对《规定》第十五、十六条内容比较关切,作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部门,请就如何理解这两条规定做一介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处长张永平:

  《规定》的第十五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在解读这条内容之前,我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参加职称评聘的关系做一个说明。继续教育与职称评聘不是一个因果关系,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递进关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目的,不是为了评聘职称,而是正如前面赵厅长所介绍的,是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拓展专业能力、提升创新能力、增新知识水平的需要,也是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只有不间断的进行学习,按照现代科技发展要求更新知识结构,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才能在自己的岗位做出不平凡的业绩。从职称评聘管理的角度来看,专业技术人员只有不断参加继续教育,才能保证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与所评定的职称资格相适应,在知识爆炸性增长的今天,一个不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通过其他各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所以说,专业技术人员无论是否评聘职称,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学习应当成为专业技术人员常态化的职业诉求之一。把继续教育作为评聘职称的重要条件,是因为在现实实践中,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行动,没有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常态化需求,有必要通过与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职称评聘相结合来保证继续教育学习要求的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申报推荐有关问题,继续按照《暨职改办字[2005]77号》文件精神执行,通过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的结合,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

  第十六条内容是: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既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尽的义务。作为享有的权利,各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时要从管理制度、公共服务、经费保障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作为义务,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由于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认知不同,因此,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对不同的人群也有所区别。对认真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鼓励,第十六条内容就是鼓励性条款;对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批评或责任追究。比如,《规定》第二十八条内容:违反本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

  作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部门,为保证把《规定》中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把继续教育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重要条件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使继续教育学习逐步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自觉追求。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到此结束。按照惯例,我们留一段时间给记者朋友们做专访。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